1、太尉 中国秦汉时中央掌武事的最高官员,后逐渐成为虚衔或加官。

2、太尉之名最早见于《吕氏春秋》。


【资料图】

3、西汉武帝建元二年(前139)后不再设置 。

4、西汉早期 ,设太尉官多半和军事有关,故带有虚位性质,不同于丞相、御史大夫等官职。

5、武帝时以贵戚为太尉,一变过去由力战武功之臣充任太尉的惯例,而又和丞相同等,这也和西汉早期有所差别。

6、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将大司马改为太尉。

7、东汉时期,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太尉管军事,司徒管民政,司空管监察,分别开府 ,置僚佐。

8、后曹操撤销三公制,自任丞相。

9、曹丕时期曾短暂恢复,后又撤销。

10、自隋撤销府与僚佐,便渐次演化成优宠宰相、亲王、使相的加官、赠官。

11、元不常置。

12、明废。

13、廷尉 官名。

14、秦置。

15、掌刑狱。

16、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

17、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

18、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

19、汉末复为大理。

20、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至北齐罢废。

21、颜师古云:“廷,平也。

22、治狱贵平,故以为号。

23、”说见《汉书·百官公卿天》注。

24、师古又引应劭说,则谓“听狱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

25、”尉的职掌是管理天下刑狱。

26、每年全国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州郡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

27、有的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

28、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诸侯王或大臣。

29、礼仪﹑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

30、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31、 廷尉秩为中二千石﹐属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监各一人。

32、汉宣帝刘询鉴于廷尉派往地方鞫狱的廷尉史任重而禄薄﹐于是增设秩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强对地方司法机构的控制。

33、 东汉时省去右监﹐四廷尉平省为左平一人。

34、廷尉人选常常择取出身于律学世家者﹐如顺帝时吴雄﹐三世廷尉﹔郭躬一家﹐以传习小杜律著称﹐数世之中﹐任廷尉者达七人之多。

35、东汉时权归台阁﹐廷尉处理案件有时也须听命于尚书。

36、遇有重大疑案﹐廷尉与尚书共同审理﹐开后世大理﹑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37、 魏晋南北朝廷尉职掌与两汉无区别﹐北齐易廷尉名为大理寺卿。

38、唐代形成京师案件由大理寺卿负责审理﹑判刑﹐由刑部复核的制度。

39、元代不设大理寺﹐审判由刑部直接进行。

40、故至明代恢复大理寺后﹐受元制影响﹐又改变成京师案件之审判归刑部﹐大理寺卿仅负责复核的制度。

41、地方上所呈报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经刑部评议﹐再经大理寺卿最后复核。

42、清制与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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