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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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情形的说明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华电
辽宁能源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阜新金
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交易对方,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未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依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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