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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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综合考虑

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特制订了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所处发展阶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资金需求情况、银行信

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合理平衡经营利润用于

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其他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

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条件

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1 亿元;(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且超过 1 亿元。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七、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

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五条   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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