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盘的负面影响,猛如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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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买房人陷入了无尽的等待,交付遥遥无期;
另一方面,还贷的压力本就巨大,更惨烈的是每一分还款都打了水漂。
不过,今年上层针对这样的现象有了新动作。
很多停工项目,拿到了保交付资金。
但,买房人并不能完全踏下心来。
毕竟,“真金白银”还在里面套着,房企即便拿到资金,也存在变数。
于是,新政再次出台!
买到烂尾盘的业主,退款权终于被摆到了第一顺位。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于4月20日正式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明确,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翻译成白话来说:
如果房子烂尾不能交付,当进行清算时,应该先给买房人退款,是第一顺位。
当楼盘建设中,出现资金断链等严重情况时,可能发生融资方、施工方,买房人同时主张权利的情况。
本次批复是进一步明确性规定,即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争议中,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最优先,建设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次,抵押权最后的权利顺位。
这也是对购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站在了买房人这一端。
也就是说,买房人在处理“烂尾房”的过程当中更为主动。
几个问题,需要解释一下。
此规定是否全国通用?
这个批复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公告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适用于全国所有城市、地方法院。
执行时间也以公告时间为准。
如何理解“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呢?
买房人在付完首付但贷款未批复、或首付分期支付、或有剩余房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贷款申请或其他方式补齐房款,都可以行使“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
若申请价款返还,返还款中仅有房款本金还是包含利息在内的所有款项?
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
但对于买房人来说,是完全可以主张返还房款及已支付的利息、个人损失等。
那如何界定“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呢?
并没有明文规定,或许要以各个地方法院或实际案件情况为准。
不排除后续出台具体界定标准的可能。
房企与买房人的利益都很重要,但消费的主体在于买房人。
烂尾楼始终是一个难以修复的“伤疤”,只有维护主体权益,才能稳定购买的信心。
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钱袋子”的问题,才是促进楼市的良方。
虽然,“护身符”已经出现。
有了这个批复,以后法院判决和执行都有了尚方宝剑,从表面上看的确是好事情,也是巨大的进步。
但是,买房人的“底线”还要坚守。
政策只是驱动力,决策的前提还要练就“火眼金睛”。
品牌力、产品力永远排在首位。
所谓“保障”,只是被动之后的“下策”。
这其中还牵扯到监管的难度、执行的力度以及落实的周期。
房地产行业改变常态,不在一朝一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新政出台,值得振奋,并不能高枕无忧。
毕竟,谁也耗不起。